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教【2021】1号)

发布时间:2024-10-11浏览次数:10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

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规〔20211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军分区(警备区)动员处: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

2021129


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各教育阶段国家和我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不含义务教育阶段)、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资金、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要求进行认定,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预算资金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负责牵头拟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办理资助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全面负责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申报资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认定)等要求规定,完善各教育阶段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各地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资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开展重点核查和抽查,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资助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省军区动员局职责: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组织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按程序拨付资金,做好上级资金转下达和本级资金下达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和承担省级下达资助资金和本级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资金监管和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制定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按程序报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审核下级报送材料;对所属学校学生资助信息、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学校职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内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承担学校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对学生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具体折算系数按现行标准执行。资金安排时适当向理、工、农、医、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和高水平学校倾斜,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3.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8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省补助对象为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农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各地根据本地贫困地区实际开展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补助标准不得低于省的标准。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十六条 各教育阶段资助标准以国家基础标准为依据,我省现行资助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省定标准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财力情况等综合因素,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适时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学生资助工作绩效情况等制定。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补助资金由各地财政负责,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试点的,省财政予以奖补,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二十条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国家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超出国家或省定标准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分别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生源当年被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其中市级财政资助资金不低于50万元(珠三角地区市不低于8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资助资金不低于30万元(珠三角地区市不低于50万元),高校不低于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的10%。市、县(市、区)和高校资助资金不足以支付本辖区本校补助额度的,高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市县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省市县财政资金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方式原则上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分担方式执行(具体分类分档方式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有关部门合理提出分配方案并按《预算法》要求资金下达时限及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办理下达手续,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资助资金按规定已列入部门预算部分的随部门预算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资助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从制度建设、规范管理、信息管理、资助育人、监督宣传等五个方面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地各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地市或学校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具体工作要求按财政部、教育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财科教〔20191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我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包括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千名高校毕业生下基层从医上岗退费、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暂行代偿等相关政策,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资金管理,按我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除第三十二条外的其他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附件各项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各省属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48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72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83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1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89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317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统一分类分档名单

2.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统一分类分档名单


  第一档: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包括广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不含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7市。

  省级财政对市县财政按统一分类分档方式进行分担,其中第一档省级财政负担100%、第二档省级财政负担85%、第三档省级财政负担65%、第四档省级财政负担30%


附件2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1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下称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在校生(下称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高校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实行学生申请,高校核实、评审(认定)、公示,高校发放奖助资金工作机制。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奖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本校网站公开。

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下达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下达我省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各高校上一学年在校学生人数、办学层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专业设置、学生奖助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和学生资助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和理工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11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8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

第三章 学生申请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不低于前50%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七),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八)。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四章 学校审核

第十条 高校组织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对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结合各院系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专业设置、学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每年1015日前,各高校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以及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报省教育厅,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高校应于每年12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高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附件2-2


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校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被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含普通高校,下统称高校)录取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下称研究生)。

第二条 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称国家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常学制内就读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学生申请,学校评审、公示、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机制,由高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评审一次。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四条 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覆盖面、奖励等级(资助档次)、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办法、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本校网站对外公开。

第二章 名额与奖助学金下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预算按名额和奖学金标准等额下拨。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我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高校在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提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地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一)省属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博士生研究生人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和在校博士生人数的70%比例,硕士研究生人均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和在校硕士生人数40%比例给予支持。市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地级市财政予以支持。高校分等级设立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最高等级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二)省教育厅根据高校上一学年在校生人数,以及学业奖学金标准和支持比例,提出各高校国家学业奖学金预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年度资金下达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三)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校资金、社会捐赠等,奖励帮助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高校上一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清算结果、上一学年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以及助学金标准和分担比例,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方案下达资金。

  地级以上市财政收到省财政下拨预算后,在20个工作日内配齐分担资金下达市属高校。

第八条 高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广东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校要统筹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合理确定奖励覆盖面、等级和标准,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九条 每年11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的8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

第三章 学生申请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生培养单位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六);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和(七)。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四章 奖助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高校应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高校1015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材料报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15日前,将本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清算结果和当年秋季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报送省教育厅,并在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

第十九条 经批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高校应在1231日前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或注册,下同)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评定和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附件2-3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户籍当年被普通高校(下称高校)录取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本专科学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各地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二条 新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地市县或高校组织实施,实行学生申请,资助部门核实、评审、公示,市县或高校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三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同时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四条 新生资助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解决的资助机制。

  省外高校录取新生资助由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省内高校录取新生资助由省、市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县(市、区)级专项资金无法满足辖区内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所属市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市设立的专项资金无法满足辖区内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省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高校提取的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度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 学生申请

第五条 新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每年930日前,考入外省高校的新生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向高校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七条 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审核学生录取报到注册情况。

第八条 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审核后,应及时公示拟资助新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补助发放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外省高校新生,由县级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县级资助专项资金不足以资助全部拟资助新生的,由县级教育部门于1010日前向地级以上市申请不足部分资金。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15日前对所属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报送的申请上级解决的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从本级设立的专项资助资金予以资助,并将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地级以上市专项资金仍不足时,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15日前将申请省级补助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明细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内高校新生,由高校按规定从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给予资助。当年度计提的专项资金仍不足时,高校于1010日前将申请上级补助资金解决的新生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市属高校上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省属高校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上级教育部门收到下级教育部门(高校)帮助解决专项资金申请时,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下拨补助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地各高校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给学生,用于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各高校和县(市、区)负责收回,用于下一年度新生资助。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局、高校应在1110日前将新生资助信息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各级教育局、高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附件2-4


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职部)。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指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资金。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免学费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残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是指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的资金。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奖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并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对外公开。

第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各地要将本地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章 申请与学校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和(七),并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2019104号文)要求。

第九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学生具体申请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认定),按照《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核实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职学校在1010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技工学校在1018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经评审、认定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中等职业学校应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职学校于1010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技工学校1023日前按程序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1015日前完成审核、汇总,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0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提出各地市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各地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地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下达相关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三条 我省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总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以及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当年度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世界级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市(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督促、审核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15日前,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区、县)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统一汇总评审结果后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将评审材料统一报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财政按照核定的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及分担比例补助学校。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比照当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类型同专业免学费标准补助,学费标准高于财政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按规定已列入部门预算部分的随部门预算下达,学校应按国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免学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地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采取提前下达,年度清算的拨付程序。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学校当年1030日前在资助管理系统评审(认定)的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情况,结合当年清算情况,按照不低于应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总额的90%提出资助资金下达方案。每年113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各市。第二年10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上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各校当年提交的资助申请表、汇总表、资金情况表等纸质材料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信息,结合当年清算上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结余情况,于1130日前向省财政厅上报下达方案。每年12月上旬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各市。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两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助学生。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在资助系统完成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数据确认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所需资金由各地或学校自行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时将学生困难资助和获奖信息录入资助系统,并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附件2-5


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费。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条件、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对外公开。

第二章 申请与资格评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七条 每年915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八条 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认定),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在920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及执行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条 经评审、认定拟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学校应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925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9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各学校1030日前在资助管理系统评审的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情况,结合当年清算情况,按照不低于应下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金总额的90%提出资助资金下达方案。每年113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至各地市和省属学校。第二年9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上一年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两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给受助学生。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在资助系统完成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学生认定数据确认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时间的,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所需资金由各地或学校自行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附件2-6


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的在学期间生活费开支。

第二条 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和连州市瑶安瑶族乡、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7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寄宿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实行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核实、认定、公示、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报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二章 申请和资格认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民族班寄宿生补助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四),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五)。

第五条 义务教育生活费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六条 每年915日前,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受理申请,在920日前完成核实、评审工作。评审时,学校应成立由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校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25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9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以及各地各学校930日前认定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人数,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人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每年1130日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第二年930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据实清算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地按学期下达补助资金。每年秋季学期,各地审核批复补助名单后,按受助学生人数和标准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每年春季学期,按秋季学期受助学生人数和标准,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条 学生按学年申请补助资金。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获得资助后,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同类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在每年430日前(春季学期)、1031日前(秋季学期)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监护人)。

第十二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先采取直接打入学生就餐卡、发放餐券方式发放补助资金,未设立食堂的学校,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补助资金抵扣欠款或收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学校按规定及时更新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未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影响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缺额资助资金由属地地方财政或学校自行统筹资金补足,以确保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第十四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


附件2-7


广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试点省级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省级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膳食补助和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进行奖补的资金。

第二条 省级试点资金下拨。每年930日前,省级试点县所在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当年秋季学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学生人数和上一学年资金结余情况。省教育厅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和结余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资金分配方案于1031日前提供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130日前,根据省教育厅核定的学生人数、上一学年结余情况和试点开展情况,提前下达省级试点县下一年营养改善计划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地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应继续落实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相关政策,不得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和民族地区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等资金。

第四条 省级试点膳食补助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劳务费、个人奖励,不得用于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抵减地方试点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五条 各地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优先采取食堂供餐,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实现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全体消费的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直接提供免费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除按《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开相关资助信息外,各地各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附件2-8


广东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学前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二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评审、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实行家长(监护人)申请,幼儿园核实、认定、公示,幼儿园发放资助资金工作机制。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条件、资助标准、申请办法、评审程序和申诉渠道。实施办法应报送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二章 申请与学校审核

第三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各地教育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发布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幼儿园及时采取书面通知、公告等方式将学前教育资助的有关政策告知家长(监护人)。

第四条 每年915日前,家长(监护人)根据自身实际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第五条 幼儿园在收到家长(监护人)困难申请后,学校应在920日前完成评审(认定)工作。评审时,幼儿园应成立由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学期资助名额,按照《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申请家长(监护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和认定。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在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25日前按程序通过资助管理系统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于9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省教育厅汇总各地当年1030日前在资助管理系统评审(认定)的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困难学生人数,结合当年清算情况,提出资助资金下达方案。每年1130日前省财政厅根据方案将资金下达各地。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幼儿园在每年530日前(春季学期)、1030日前(秋季学期)将资助资金发放给经认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儿童家长(监护人)。

第八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监护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必须全部发放到儿童家长(监护人),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级教育部门、幼儿园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未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影响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缺额资助资金由属地地方财政或幼儿园自行统筹资金补足,以确保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助尽助。

第十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