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规〔2023〕2号
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粤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2023年3月31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项目制方式由省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绩效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负责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
(三)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定期向省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省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项目信息。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省项目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监管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论证评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适时开展项目管理自主权落实情况核查。
(三)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使用资金和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发挥财政资金成本效益和绩效成果的导向作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期末综合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项目管理。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核定剩余项目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送省财政部门。
(五)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省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直接参与项目审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三)配合省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收回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资金。
第九条 省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或审计工作需要,开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章 项目资金支出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购买软件、邮寄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培训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专家咨询费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收入预算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的资金以及从项目承担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六条 科学编制绩效指标和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在省级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对于跨多年度的科研项目,资金安排应当与科研项目进度相匹配,按进度分年度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编制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可依据项目立项书、项目合同和立项回执等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账户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项目经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项目立项、资金下达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科研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沟通反馈机制,确保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能及时掌握省级财政经费拨付到账情况,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在标准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包干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跨单位合作项目有外拨资金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报经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备案后,由原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将项目资金拨至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
(一)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同后办理,并报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四)项目资金年度收入、支出和结转结余情况,需按要求编制决算,在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决算中完整反映。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内部审核批准可使用现金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项目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聘请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和报销、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实施期内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三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收回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照原渠道退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助总额5万元及以下的研究类项目,可采用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包干制项目可不编制项目预算。
第三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实行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发放、间接费用、结余资金使用及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项目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抽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对于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开展同类检查和审计活动的,及时提供检查结果和结论。
第三十七条 对构成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如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等情况的,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开展定期跟踪监督,以及对日常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跟踪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在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后,用款单位要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
第四十一条 精简科研项目验收流程,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下放验收管理权责,财政经费拨款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要求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第四十二条 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部门评价,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形成报告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省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结合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适时开展财政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省政府。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立项、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立项、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0〕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