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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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院财务〔2023〕5号
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应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现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各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个税汇算请教,相关办理事项如下:
一、 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四、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20日之间办理汇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21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办理。
五、办理年度汇算途径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期内,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
六、特别提醒
1、大病医疗支出扣除:为便于有需要的纳税人填报大病医疗支出,日常发生的医疗支出凭据需留存好以备申报时使用。新增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疗保障局可手机下载官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
根据政策规定,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可据实扣除。
例:某纳税人查询本人“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为 20000 元,则“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 5000 元(20000-15000=5000元)。
2、如有应享受而未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页面新增,其中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填报年度选择【2022】,申报方式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填报后再进行年度汇算申报。
联系人:古慈凤 联系电话:2527893
财务处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