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及时确认2023年
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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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院财务〔2022〕40号
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2023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单位职工继续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去确认”,如图:
2.如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可“一键带入”2022年填报的扣除信息,如下图:
3.如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变动或新增的项目,可进入单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更新信息后确认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如下图: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提交成功。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
5.纳税人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3”-查看已提交的信息,提交后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温馨提示】
1、为了确保各位老师2023年1月能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对2023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或修改;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请有需要修改信息的教职工务必确认好再进行填报;
3、需学校每月代扣代缴的,在确认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申报方式请选择“扣缴义务人-惠州学院”;
4、若在使用此平台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5、想了解个税有关的政策,可下载“附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点击单元格弹出政策原文详看;
6、财务处联系人及电话:古老师 2527893。
财务处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xls惠院财务〔2022〕40号 关于教职工及时确认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