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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暂付款的管理,保证暂付款及时冲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付款是指学校因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需要预付或者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待结算的各种款项。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各单位和教职工应在本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暂付款业务。

第四条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因公事项支出,严禁公款私用。

第五条专款专用原则。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报销内容应与借款内容一致,严禁相互挪用。

第六条及时冲账、及时结算原则。遵循前账不清、后款不付的原则,每人限一笔借款,经办人应及时履行报销冲账责任。若遇特殊原因,一般需由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并作出业务活动完成后一个月内冲账承诺,方可办理暂付款手续(本学期借款务必在本学期放假前办理冲账,当年借款务必在当年办理冲账)。一次性结算的各类费用,原则上不予办理暂付款,须先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付款凭证(发票等),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付款手续。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原则。严格执行《惠州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的各类费用原则上不予办理暂付款业务。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申请。办理暂付款须由经办人认真、完整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内容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的单位、日期、用途、金额、经办人签字及联系电话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九条审批及办理。暂付款须按照《惠州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规定》审批签字。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付款,尾款支付不再办理借款。经办人凭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借款单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业务。

第四章暂付款的报销冲账期限及清理

第十条教职工借款原则上应在业务活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因必要的合理原因未能在业务活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返校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的,须说明情况并在返校后办理手续。因故未发生业务活动的,须说明情况并在借款业务办理起一个月内办理借款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各单位预付款(含合同约定分期结算的进度款)应先取得对方单位发票或合法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付款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未能先取得付款凭证,一般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并作出一个月内补齐票据的承诺后方可办理。预付款(含合同约定分期结算的进度款)应在半年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一般购置进口设备的暂付款业务,冲账期限可适当延长,不超过公历一年。逾期一个月暂付款未核销也未到财务处说明情况的,财务处可对该借款人及借款项目负责人名下所有项目不予办理暂付款业务;逾期三个月暂付款未核销的,项目负责人的所有经费项目无法办理报销业务,直至结清借款,避免形成坏账。

第十二条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各单位应查明原因,专题报告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已确认坏账并已核销的暂付款,学校仍保持追索权。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和本项目所有暂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借款人及经办人应严格遵循暂付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责任、义务督促借款人及时结清借款,并对所借经费的报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算暂付款的,借款人或经办人应事先写出报告,明确延期天数,经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六条教职工调离学校、退休及内部调动时,必须结清所有暂付款,方能办理离校、退休及内部调动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暂付款变更手续,变更借款人后,方能办理离校、退休及内部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已确认坏账并已核销的暂付款,各单位及归口部门负责积极追索,因暂付款逾期无法归还等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追究借款人及归口二级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财务处办理暂付款业务时应认真细致审核,符合要求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财务处负责按季度梳理暂付款情况并通报,列出未办理报销冲账的暂付款清单,并发至各单位。各单位是暂付款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暂付款清理工作列入各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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