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惠州学院2021年省级财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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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院财务〔2021〕2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财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惠州学院2021年省级财政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强化各单位绩效主体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各项目(用款)单位是绩效自评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对所报送自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以及项目支出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绩效不明显的,将相应减少该项目资金安排额度或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本次绩效自评范围为:2020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评价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各相关二级单位(详见附件1)应于8月13日前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按要求完整报送自评材料(纸质材料需盖公章交至行政楼302办公室,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财务处邮箱cwc@hzu.edu.cn)。需报送的自评材料包括:
(一)各项目的自评材料
项目绩效自评指标评分表(附件2)、项目自评报告(附件3)。
(二)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但需附上目录清单(格式见附件4),并报送佐证材料电子文档。
联系人及电话:李丽婷 15712107101
财务处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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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1).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