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20浏览次数:1562

粤组字[2010]8


近年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实现了较快发展,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干部在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高校发展环境的变化,对高校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在管理工作中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省管高校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选人用人、学术风气、收入分配等六个重大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一)健全工程建设决策机制。学校应该根据实际使用需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工程建设计划,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和完善基建项目集体决策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变更必须经集体讨论决策。对基建工作中投资估(概、预)算、建设工期和项目变更等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组咨询论证;对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与建筑设计,须经专家组咨询论证和征求教职工意见,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对重大基建决策、大额基建资金使用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坚持按规定报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立项、规划、用地、环保、节能评估、设计审查等审批规定。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或以任何方式支持、授意、默许、同意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通过肢解工程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擅自扩标;不得支持、授意、默许、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不得要求职能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违者须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现场管理、设计及材料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和决算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大力推行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出现上述行为并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工程造价10%的,须追究审批人和相关校领导、基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对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手续不完备等第三方监管不足、工程合同订立不严密、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各项规定不到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导致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造价失控的,须追究基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校领导的责任;对基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或审计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须追究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的责任。基建职能部门要完善对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合同管理,督促上述单位严格按合同履行职责,对存在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要从严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离工作机制,以及采购招标信息公开、评委专家库、大额采购项目论证、集体决策和采购监管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对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不健全、采购管理松散的,须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零散物资设备采购及物业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印刷等服务类采购的监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防止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加强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核,科学制定采购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开展采购审计,防止暗箱违规操作。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事务;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拆标、分标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明示、暗示采购执行部门或采购工作人员向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指定物质品牌,也不得设定限制性的技术参数来排斥同类品牌;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接触投标人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财物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可能损害学校利益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者须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采购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须追究相关人员、采购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拒不执行招标采购结果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六)建立和健全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但校长一般不直接具体分管财务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长负责具体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成立由专家组成的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的编制、超过一定金领预算的调整、追加或新增预算项目、投资项目和年度预算中大额度机动经费的具体安排进行审议。凡学校年度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和审议后,才能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健全校内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监督。凡重大经济行为未经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导致经济损失的,须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财务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范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程序,严禁赤字预算,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逐步实行刚性预算和精细预算,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和“账外账”,坚决禁止学校收入“公款私存”和“体外循环”。一经核实单位和部门设立“小金库”或出现“公款私存”、“账外账”和“体外循环”问题,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从严控制各类收费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及时清理收费往来款项。加强对各类联合办学行为的内部管理和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联合办学收支行为的监管,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资金的安全,防止违规收支。

(八)健全经济责任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各级财务主管、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明确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工作目标,健全经济责任人的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的年度预决算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要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学校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建立完善的内部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禁止高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规范贷款投向,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明确还贷责任,做好还本付息计划。对无视财务风险、盲目扩大贷款规模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九)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制定科研经费合理开支结构比例,明确开支使用范围,细化开支标准,严格开支审核。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生违反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触犯财经纪律的,应追究学校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十)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中央和广东省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和完善符合高校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科学设定符合高校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干部任职资格和条件,探索建立高校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两个系列交流互通的机制。建立健全高校党委管千部、管人才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认真履行总揽干部、人事工作职责,但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直接具体分管干部和人事工作。

(十一)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学校选人用人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通过公开选拔、公开推荐、竞争上岗、差额选拔和“两推一述”等竞争性方式选拔干部。采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干部,原则上每个岗位报名参加竞岗人数不得少于3个人,否则必须进行“海选”。新提拔的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产生。民主推荐一般既要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又要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科学合理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增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学校机关中层正职的选任要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般应当有学校领导、中层正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和各类代表(各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要积极探索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院长(系主任)和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的竞争性选聘(配)方式。对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院长(系主任)人选的选聘要充分尊重本学院(系)教授和学术骨干的意见,并广泛征求本学院(系)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对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的选配,要确定合理的民主推荐范围,具体人选在本学院(系)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本院(系)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具体人选在学校范围内产生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学校中层正职和各类代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根据民主推荐得票靠前、人岗相适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数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没有达到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人选。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必须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票决。确定学校中层行政干部(含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和独立设置的正副系主任)考察对象时,必须先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再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票决。

(十二)规范干部讨论决定程序。高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确保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校中层正职人选由学校党委全委会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干部,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禁止未经民主推荐和酝酿、考察程序突击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明确即将变动时,不得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需报上级批准。

(十三)规范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工作程序。在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开有关人才引进和招聘信息,遴选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对符合资格的报名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拟录用人员名单都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进行公示。建立健全包括用人单位(院系)集体讨论、人事职能部门审核、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原则上要成立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工作小组;人事职能部门要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把关;学校要成立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十四)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岗位设置,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除对干部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提名且未到退休年龄的,可作为过渡性措施明确为某一级别干部之外,高校不得设立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或职级待遇。试行职员制的学校,管理人员的职级待遇按职员制有关规定办理。政治辅导员的配备,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干部任免;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对跑官要官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引进、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坚持和完善“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委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正职和党代表、教授代表、各类代表,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引进、人员聘用工作情况,接受以上人员对本校干部选拔任用(含人才引进、人员聘用)工作、新选拔任用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的民主评议。对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可结合对高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五、规范学术行为

(十五)保障学术权力。制定和完善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明细规章。慎重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校主要领导一般不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中担任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人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1/2。高度重视和保障学术委员会的正常、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为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的作用。领导千部不得千预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过程,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得否决学术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做出的决议。学术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行使学术权力,认真负责调查和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

(十六)加强领导干部学术行为监督。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自身学术道德修养,崇尚科学精神,坚持学术诚信,带头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准则。领导干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得利用权力或影响力与本校教师争限额申报的科研课题和研究项目,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谋私利,不得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将高校领导干部学术道德作为干部考察和考核测评的重要内容。违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晋升和提拔。对群众反映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领导干部,应依据学术委员会调查、评判结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领导干部,应责令其引答辞职。

六、完善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分配管理

(十七)逐步完善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各高校应立足学校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办学效益和教职工利益的协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待遇的政策和规定,合理控制学校绩效工资津贴支出。应加强对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学校绩效工资津贴(含校级领导干部绩效工资津贴)分配方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校级领导干部绩效工资津贴分配方案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实行校级领导干部年薪制。

(十八)严格界定领导干部收入分配和报酬领取范围。除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所获报酬外,领导干部不准在本人学术业务所属单位或分工联系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准领取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有关事务的报酬;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服务;不准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对违反规定所取得的超额收入将予以收缴,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应把主要精力用于从事学校管理工作,不得因教学、科研任务影响学校管理工作。对确因承担国家级重要科研任务的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可作出合理安排。建立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年度报告制度。校级领导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管理,每年应将收入情况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十九)加强对高校管理工作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高校干部人才队伍健康成长的坚强政治保证。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加大检查、巡视、评议工作力度,把对高校工作中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高校党委要自觉担负起从严管理的政治责任,从严监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从严管理领导干部,从严管理干部队伍,抓好各项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相关细化工作制度,增强制度的操作性,保证本意见贯彻有力、执行到位。

 

〔此件发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各人民团体党委,省(市)属各高等学校党委,中直驻粤各单位党组(党委)〕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