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确保学院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实施,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惠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并经 26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3 日印发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培育)学科和校级重点(培育)学科,经费是指学校划拨的专项建设经费和配套建设经费(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
第二条 经费的使用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统筹规划、保证必须、避免重复、预算控制、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仪器设备,更好地发挥学科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对建设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各学科要综合考虑各学科方向建设的需求,平衡投入使用,充分重视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经费的使用必须有详细的预算。各重点学科负责人应于每年底在广泛征求学科主要成员及依托单位领导意见的基础上, 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年度经费预算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主任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科研处、财务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年度预算。
第五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有义务向本学科主要成员、依托单位主任、科研处以及财务处通报经费使用原则、计划和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每年底须提交本年度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依托单位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学科条件建设、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社会服务、成果推广、建设绩效奖励等方面。不得用于土建、房屋装修、购买办公电脑及打印机、复印机、空调、办公桌椅柜等基本建设,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和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罚款、捐赠、出借、还贷、赞助、对外投资、电话费、人员福利、攻读学位等支出,以及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经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条件建设: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设备发生的费用、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以及设备安装、维护费、购买学术图书资料、 计算机软件等费用。 该项支出不低于学科建设经费的 60%。
(二)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交流差旅费、材料费、学术专著出版发表论文补助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设备使用费、联合培养研究生、外请专家讲课费。该项支出不得超出学科建设费的 30%。
(三)其他日常相关费用:指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意列支的上述二种费用之外的耗费(包括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材料印装等费用,专家咨询费,学术网站建设及对外宣传费用,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调研交通费、差旅费;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误餐费等费用) 。该项支出不得超出学科建设费的10%。
第七条 经费开支审批
(一)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联签联批制度,单笔使用经费在 8000 元以下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签字审批(主任是学科负责人的,还应有分管科研副主任签字) ;单笔使用经费在 8000 元(含)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科研处处长签字审批;单笔使用经费在 2 万元(含)以上 5万元以下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科研处处长、分管科研的院领导签字审批;单笔使用经费在 5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科研处处长、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审批;单笔使用经费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学科负责人、依托单位主任、科研处处长、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校长签字审批。
(二)对未列入经费使用范围或不在预算之内的其他应急开支,可调整预算,但应事先书面报告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主任签字后报科研处,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财务处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单独设立账户,发放经费卡。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培育)学科的学校自筹经费(配套经费)按各级重点学校管理规定执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分年度下拨,动态投入。各依托单位应努力拓宽经费渠道,自筹配置经费,用于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学校根据中期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采取暂缓、减少乃至停拨后续建设经费等措施。
第十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以及研究装备改造,必须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实行招标采购,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经费的使用状况,科研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发现重点学科经费挪作他用,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停拨下一年度重点学科经费乃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二条 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学科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和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期末,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统一标注“广东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Guandong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 。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统一标注“惠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Huizhou University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惠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惠院科发〔2008〕80 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