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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 年4月6日 印发

各省属高校:

为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部分高校通过财政补助、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土地置换、吸引社会捐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新校园、新校区,加快改善办学条件。但是,在加快事业发展过程中,部分高校出现了负债规模偏大、对财务风险认识不足、还债责任意识不强、债务资金使用监督不严等问题。为确保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合理控制高校债务规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 ) 1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0 ) 2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 ) 56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 ) 8号)的要求,现就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学校债务管理工作

加强学校债务管理关系到学校运行安全和稳定,关系到学校信誉和学校的社会形象,省属各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债务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从有利于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树立勤俭办事业的思想,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坚持量力而行,坚决反对一切互相攀比、贪大求全、追求奢华、超标建设的浪费行为。

二、坚持“谁举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债务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非义务教育学校在民事活功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举债学校作为借债的主体,承担偿还责任,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债务负有法律责任。各学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事业负责的态度,提高风险意识,完善决策程序,科学论证借债项目和额度,严格明确还款计划,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举债事项。

各高校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还款计划,将债务本息支出列入当年预算,并按照债务本息归还的时间、额度要求,履行还款责任。继续落实还贷准备金制度,各学校应在年度预算中按贷款余额的3%-5%预留还贷准备金。

对债务余额大、财务风险高,未按规定履行还贷责任和落实还贷准备金制度的学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将约谈学校法定代表人,并视情况责成学校将学费和住宿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还本付息。

三、建立银行贷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学校负债规模

各高校要切实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经济实力,分清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安排建设进度。校园土地、校舍等已满足办学要求的学校,不得新增债务用于新征土地和新上建设项目。从 2011年 4月 1日 起 ,办学条件不足学校新上项目需要贷款的,要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和偿债来源等作充分论证,落实明确、稳定的偿债来源,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审批办法详见附件1)后,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高校举借资金应用于解决制约学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因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研开发、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以及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而借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采取因素法,通过建立相关指标对高校化债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于债务规模下降幅度大、化债工作努力程度高的高校,给予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建立债务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

教育部、财政部为指导高校加强债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共同组织开发了“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我省根据地方高校实际情况对该模型稍做修改完善(详见附件2)。各学校应参照模型的方法和思路,研究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规模,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各学校要按以上模型测算的贷款风险指数、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依据,对学校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各高校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要对债务监测和评估情况作专门说明。债务规模较大(债务余额超过上年度学校总收入的500% )的学校要每半年将监测情况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学校的非盈利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高成本、有偿性的举债资金只能作为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必要补充。各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借债的高额利息支出对现有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要进一步增强成本效益意识,在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动脑筋、想办法,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整合全校资源,控制债务规模,降低债务资金成本。

各高校要进一步规范奖金、福利、津贴的发放,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从严安排行政性支出。贷款风险程度评估为高风险的学校不得提高校内津贴补贴标准。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监控制度,全面掌握负债建设项目举借及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建设项目实行全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和承受能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高校要把债务管理作为学校工作的重点之一,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债务余额大的学校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校(院)长为工作小组的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的管理。学校债务管理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学校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将不定期地对部分省属高校的举债项目、额度、风险状况、资金使用效益、还款计划和还款情况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规举借、截留、挪用债务资金等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上规定省属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省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办法

2.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

 

附件1:

广东省省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办法广东省省属高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银行贷款行为,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C 2004 } 1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 } 568号)文件要求,特制定省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办法如下:

一、贷款审批范围

从 2011年 4月 1日 起 ,省属高校的所有新增银行贷款(含续借到期贷款和 2011年 4月 1日 前 已签订贷款合同但银行尚未发放的贷款),均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二、贷款审批程序

(一) 提交申请。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省教育厅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 办理批复。省教育厅收到高校完整申请资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结论,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

(三) 实施贷款。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应于贷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贷款合同的复印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贷款申请材料

一省属高校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贷款的请示;

2.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单位集体决策依据,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计划,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等);

3.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4.贷款学校近三年财务报表;

5.参照“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进行的测算以及依据测算对学校新增贷款后的风险评价。

四、贷款审批原则与内容

(一) 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风险可控、发展适度、贷款期限适当”。

(二)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五、审批结论与权责

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根据评审的结果,对省属高校的贷款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审批结论。

凡未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省属高校一律不得贷款。违反规定,将追究学校、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责任。

审批结论主要用于控制学校财务风险。学校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独立民事权利,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作为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的地位不变,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的一切责任。

六、贷款方案的调整

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学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或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情况下作适当调整。但是,若将基建项目贷款用于非基建类支出,或将非基建项目贷款用于基建支出时,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规定省属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2:

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行贷款额

一、基本思路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未来一定期间内每年具有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偿债资金。在综合考虑未来经费收支增长、资金现值、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余额等因素后,对可偿债资金进行计算并适当调整,即可确定贷款控制额度。高校可据此对自身贷款规模予以合理控制。

实际贷款余额占贷款控制额度的比重即为贷款风险程度。比重越大,风险程度越大。高校应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的程度范围内。


二、基本设定

1.高校不能因偿还贷款本息而影响现有基本办学能力和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高校事业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呈稳定增长的态势;

3.不考虑非常态的不可预计与不可控制的情况(如获得国家财政重点支持、获得大宗无指定用途捐款等);

4.将高校视为一个整体,不考虑内部各级次的资金分布状况。

三、贷款控制额度测算方法  

1.非限定性净收入的确定。

高校的收入来源可分为限定性收入(有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收入(无指定用途)两大类。只有非限定性收入才能作为高校偿还债务本息的资金来源。非限定性收入包括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不含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一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必须首先确保必要的刚性支出。必要刚性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不含科研支出和已贷款利息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必要刚性支出=(基本支出一科研支出一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非限定性净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一必要刚性支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计算非限定性净收入时,必须确保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的口径一致。此外,考虑到高校非限定性净收入不可能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各高校可结合实际按一定比例确定可用于偿债的非限定性净收入。

2.根据高校事业稳定发展的基本设定,进一步设定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按同比例增长,则高校的非限定性净收入也将按同样速度递增,具体增长比例应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

3.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

为平衡各年收入与支出中偶然因素的影响,可以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为基数,以n年期同期银行平均贷款利率i为折现率,一计算未来n年期瀑计月脚即赴隆净收入现值。具体方法如下:

(1)年均非限定性净收入Ro一近两年非限定性净收入之和/2

(2)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Ro X现值系数ff=((l+g)”(1+a)"一1)(1+g> i(g一t>    式中,g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由于高校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余额中仍有部分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加上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的资金(可按一般基金的20%一50%测算),即可测算出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指n年期内累计贷款余额的最大值,不包括已经偿还的贷款))。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一般墓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

5.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

假定高校新、旧贷款均需在n年期内全部偿还,则:

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

四、贷款风险程度评价方法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现有贷款风险程度评估标准如下:

贷款风险指数>1,高风险;

0.6 <贷款风险指数<1,较高风险;

0.4<贷款风险指数<0.6,中等风险;

0.2 <贷款风险指数<0.4,较低风险;

0<贷款风险指数<0.2,基本无风险。

五、使用说明

本模型中包含大量设定前提,有关测算结果的准确性视设定条件与实际一情况的吻合程度而定。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个别收支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进而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额度,并对自身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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