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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惠院发〔2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捐赠者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利益,规范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所有校内师生员工、校友、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可以自愿为学校发展捐赠财物;

(二)合法性原则:捐赠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专款专用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

第二章  捐赠方式与项目

第三条 捐赠主要以现金、支票、汇款、实物捐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捐赠可以个人、集体、单位、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一)校内教职工和学生的捐赠,以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汇总后交财务处入账,捐赠者名单(含电子版)报送校友办登记备案。

(二)校友或友好合作单位的捐赠,可联系校友办登记备案后,到学校现场进行捐赠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捐款汇入学校指定账户(汇款单上需注明款项用途及捐赠者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学校根据捐赠人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用途、捐赠金额、鸣谢方式等。

第六条 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类型:

(一)校园基本建设项目

1.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校园景观建设基金 

(二)学校发展项目

1.学科建设基金 

2.教学奖励基金 

3.产学研合作基金 

4.实验室建设基金 

5.国际与海外交流合作基金 

(三)学生发展项目

1.贫困学生助学基金 

2.贫困学生医疗救助基金 

3.优秀学生奖学基金

4.社会实践活动基金 

5.学生创新实践基金 

6.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基金 

7.社会科普基金 

8.学生海外留(访)基金

(四)教师发展项目

1.教师奖励基金 

2.青年教师研究基金 

3.教师科研基金

4.教师海外研修基金 

(五)文化体育项目

1.文化活动资助基金 

2.体育活动资助基金 

(六)经学校批准的由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鸣谢方式

第七条 学校将采取以下鸣谢方式,对捐赠人或单位予以衷心的谢忱。

(一)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前提下,在学校网站公布捐赠者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并通过其它媒体在校内进行广泛宣传。

(二)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社会媒体宣传报道突出贡献人员。

(三)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

(四)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者,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前提下,人文景观、纪念雕塑,基座铭刻捐资人姓名或捐资单位名称,并在学校校园树立宣传铭牌,展示捐赠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

(五)大宗捐赠如捐赠建设校园建筑和其他基础设施、发展项目等,经学校研究决定后,与捐赠者协商确定,可予以冠名。

(六)为捐赠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享有学校教学资源、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七)对于捐赠的物资,折合人民币后比照以上相应条款鸣谢。

(八)鸣谢方式未尽事宜,可由捐赠者与学校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捐款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第十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惠州学院专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实物捐赠由校友办负责受赠实物的登记备案,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校友办、财务处办理入库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财产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有权了解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后,学校作为受赠人,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改变其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四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基本建设进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学校有关单位应当保证捐赠项目配套工作优先进行。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会同学校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十七条 境外校友捐赠物品,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其办理入境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批准,不得擅自以惠州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间接捐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捐资助学专项账户

          户名:惠州学院  

          帐号:44001718142050413009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城南支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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