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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部门:
     根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14〕9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学院

2014 年 9 月 15 日


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教〔2014〕97 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资助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院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交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6000 元,学费标准低于 6000 元的,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该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项目,各级资助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三)滚动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际申请金额拨付后,剩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切实解决我院广东省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就读问题,保障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按时顺利入学。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按规定从学院奖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 10%用于资助新生(占事业收入的 0.5%) 。
     第七条 新生资助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额度时,向上级省级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院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交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申请新生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在接到学生的申请材料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认定和评审,评审结果在本校公示 7 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由学院按规定从新生资助基金中给予资助;

 (四) 学院于每年 10 月 10 日前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
    (五)新生资助经费使用超过事业收入 0.5%的部分,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并在 10 月 10 日前将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解决的新生资助经费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按规定从奖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 10%(占事业收入的 0.5%)用于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公示无异议,并经由学院领导审核通过后,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用于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 新生资助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额度时,向上级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学院在收到补助资金 15 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用于交纳学费。
     第十二条 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报到或退学的,取消资助资格。学院在确认学生未报到或退学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的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由学院负责收回,可用于抵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财务处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经费预算;
     (二)会同纪委、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编制学生专项资金经费决算。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室职责:

(一)对专项资金经费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专项资金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处职责: 对专项资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学生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审核专项资金的申请;
     (二)负责专项政策宣传;
     (三)编制专项资金评审结果汇总表,报领导审批通过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四)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教学系职责:
     (一)具体做好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工作;
     (二)根据学院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专项资金评审措施;
     (三)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


第七章 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院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9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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