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发布时间:2017-05-15浏览次数:761

惠 州 学 院 文 件 

惠院发〔2014〕31 号


惠州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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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已经第 26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学院

2014 年 3 月 7 日

惠州学院长办公室 2014 年 3 月 10 日印发



惠州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财经工作的管理,使学院经济及财务工作的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管理更加严格、规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对学院的经济决策、校办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及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决策,为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预算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负责对年度预算的编制、超过一定金额预算的调整、追加或新增预算项目、投资项目和年度预算中大额度机动经费的具体安排进行审议。凡学校年度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和审议后,才能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审定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议。
    (二)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对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因特殊情况提出的 50 万元以上财务预算内的调整申请进行审核,给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核决定。
    (三)控制预算外支出,原则上不受理预算外立项申请。对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确因特殊情况提出的 50 万元以上的预算外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落实经费来源或出处。将审核意见报学院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核决定。
    (四)对学院重大支出项目(如教学质量工程、学科建设项目和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基建(工程)的立项、对外投资、未纳入预算的特殊大额财务开支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意见。
    (五)对学院的信贷活动进行论证和决策,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