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5浏览次数:920

惠 州 学 院 文 件 
惠院发〔2015〕45 号

惠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部门:
    《惠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 296 次校长办会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学院

2015 年 4 月 23 日



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我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推动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根据《关于下达 2014 年中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财教〔2014〕6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的纲领性文件,各项经费具体使用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广东省财政厅财政专项拨款。

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用于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在财务处设立“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专项,严格遵照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学院财务相关制度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三)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从专项资金中以不低于 6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二)贫困学生素质提升项目:从专项资金中以不低于 12%的比例提取资金,可用于:

    1.举办系列活动,加强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

    2.贫困学生综合素质提升训练;

    3.以自信自强为突破,搭建贫困学生成长平台等工作。

    (三)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培训及奖励:从专项资金中以不低于 13%的比例提取资金,可用于:

    1.兄弟院校助贷工作交流学习;

    2.助贷工作人员素质拓展培训;

    3. 助贷工作人员通讯补助;

    4.助贷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适当奖励等费用。

    (四)助贷工作设置配备:从专项资金中以不低于 10%的比例提取资金,主要用于学院助贷工作相关设施的配备,如:    

    1.助贷工作电脑设备;

    2.各系助贷宣传栏;

    3.有利于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效开展的其他设施设备。

    (五)预留资金(约 5%) ,用于确实无力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特殊困难学生贷款代偿。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对我院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七条 接受学院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或违规使用学校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学院长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