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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部门:

    《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惠州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第 28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学院

2014 年 10 月 22 日



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 号)文件精神,加强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效益,促进高校内涵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由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强办”)负责实施和管理,在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导下,遵循“尊重科学、协同创新、公平竞争、管理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惠州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协同机制改革创新、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六个方面的项目。
    第四条 “创强办”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项目的申报与遴选;
    (二)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结题与验收;
    (四)项目信息公开。
    第五条 财务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资金管理;
    (二)绩效评价;
    (三)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与遴选按照《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遴选办法》(惠院发〔2014〕57 号)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合同书》并上报“创强办”,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省教育厅、“创强办”、申请人分别保管,作为资助经费拨款和项目检查、验收结题的依据。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如项目所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
    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延期、终止项目实施等情形,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创强办”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工作调动,需要更换负责人的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由项目负责人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创强办”批准;协商不了的,“创强办”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二)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 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创强办”备案;超过 1 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负责人所在单位在 1 个月内报“创强办”审批,如无合适人选,须由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创强办”做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三)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创强办”批准;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创强办”批准;
    (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长研究期限。项目只能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创强办”批准。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创新强校工程”项目。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六)发生以上情形,“创强办”做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 项目负责人须于每年 10 月 20日至 31 日填写《“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为上年的 10 月 1 日至当年的 10 月 1 日),将研究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上报“创强办”,由“创强办”统一汇总保存。“创强办”根据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创新强校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验收的方式,项目结题验收时间一般为每年 10 月下旬进行。需提交理论成果、创新点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论文、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研究报告等。申请结题验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结题报告》,交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创强办”,“创强办”将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再上报省教育厅。项目结题后,“创强办”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两年的跟踪,项目结题两年内,项目负责人须于每年 10 月 20 日至30 日填写《“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年度跟踪报告》上报所在单位,由科研秘书统一汇总并填写《“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年度综合报告》交“创强办”保存。
    第十一条 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用中文或英文标注“创新强校工程”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能作为“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研究的验收材料。

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根据《惠州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创强办”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管理平台以及学院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遴选办法。
    (三)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四) 须公开的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信息见 《惠州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七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受聘参加“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评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人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不得泄露评议、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未通过的评审结果。
    “创强办”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终身取消其项目评议、评审专家的资格,并视情形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创强办”或纪委监察室投诉。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创强办”给予撤销当年申请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创强办”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3 年至 5 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创新强校工程”项目,同时视情况对项目所在单位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强办”负责解释。


惠州学院 “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 〔2013〕125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3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强校相关工作,包括协同机制改革创新、高水平大学及特色高校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六个方面。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 广东省创新强校专项奖补经费;
    (二) 生均拨款中切块创新强校经费;
    (三)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经费;
    (四) 自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分配,公开公平;分类奖补,创优扶特;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加强督导,注重绩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绩效目标: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形成比较完善的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 承接和落实好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的数量、 质量和结构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教师队伍建设规模、质量、结构协调发展,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重点建设领域取得新突破,“ 四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人才、重点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在全省的排位显著提升;基本形成学院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强办” ) 会同财务处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 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和具体使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按规定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向全院公开;加强对各项目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参与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具体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制订本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合规、有效、及时的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

    第九条 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创新强校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处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根据惠州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采取专家评审等竞争性分配方式,综合考核各单位建设规划和实施成效、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情况、学科与专业建设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情况、科研能力和综合管理绩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对下列情况予以重点安排:省协同创新(发展)中心、育人平台、创新强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学院重点建设的教学及科研条件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创强办”、财务处确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分配计划时尤其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资金分配方案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学院批准。财务处根据批复下达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强校工程”资金支出包括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维护费等。
    (一)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指在“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以上(含省级)培养对象学术补贴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学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绩效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创新强校工程”协同创新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维修维护费。指用于与“创新强校工程”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 评审管理费。指用于“创强办”、财务处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评审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根据本规定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分别报送“创强办”和财务处。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送资产设备管理处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参照执行《惠州学院经费支出审批暂行规定(修订)》 (惠院发〔2013〕24号)。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创强办”和财务处按照规定在学院门户网站
    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创强办”将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工作进展和结果进行评价或考核。
    第十九条 “创强办”按规定组织各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财务处做好其他评价工作;财务处按照《广东省省
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按照确定的任务与规划,加强项目管理,对于执行进度缓慢、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要及时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项目申报、遴选、认定、评审程序和结果以及预算执行要公开,项目验收、绩效自评和审计结果要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 “创新强校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弄虚作假或者工作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学院将视情况相应缓拨、停拨、扣减甚至追回专项资金,并给予全校通报。如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创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广东省教育厅。

惠州学院长办公室 

2014 年 10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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