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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报销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部分经费报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学院各部门餐费
    (一)可以报销餐费范围:
    1.学院接待费;
    2.学院文件规定的部门业务费中提取的 5%接待费部分;
    3.部门创收分成中的课酬总额的 10%部分;
    4.纵向科研经费餐费支出,执行相应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5.横向科研经费可以支付部分工作餐费,最高不得超出总经费的 30%;
    6.其他各类业务活动确需支付相应餐费的需经分管 (或联系)院领导批准。
    (二)报销餐费需要提交的相应材料:
    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其他类别需要说明具体事项、参加人员及人数。
    二、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及各类体育用品,根据学院资产
    管理处相关文件进行采购。
    三、个人车辆使用的各类费用(含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允许报销。
    四、差旅费
    (一)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的,执行《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粤财行〔2013〕443 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除会议安排外,一般要求住宿财政部定点酒店(财政部网站或广东省财政厅网站均可查询、订房)住宿,通过刷公务卡消费,打印电子对账单。报销时附刷卡小票和电子对账单。不超过规定住宿费标准,且能刷公务卡消费的酒店也可住宿。
    五、学院举办的各类会议及培训活动
    (一)举办会议参照执行《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粤财行〔2013〕443 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培训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六、考察费
    校内各项经费原则上不得报销考察费。
    七、关于预算和投资委员会
    根据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 (粤组字〔2010〕8 号)和《惠州学院预算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 (惠院发〔2014〕31 号)文件精神,学院应当“成立由专家组成的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的编制、超过一定金额预算的调整、追加或新增预算项目、投资项目和年度预算中大额度机动经费的具体安排进行审议。凡学校年度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和审议后,才能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决定” 。据此学院凡学校年度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和审议后,才能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八、其他事项
    (一)与报销中发票识别真伪的有关规定当前,社会上制售使用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十分猖獗,为维护学院和广大师生的利益,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杜绝假发票、不合规发票列支,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2014 年 6 月 1 日起,凡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的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务必先自行登录有关网站进行发票真伪查询(查询办法可登陆财务处网站—通知公告栏)并对各类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在票据粘贴单上注明“发票真实”并签名。
    (二)关于重申出差报销飞机票必须提交登机牌的规定随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简称“电子机票” )的运用,重复、仿冒、克隆电子飞机票据等现象的发生,为了确保差旅费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从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无论学院预算支出,还是科研经费,经批准符合乘坐飞机的教职工,在办理财务报销时,除提供机票外,还必须附上与机票记载的人员姓名、日期、航班号、目的地一致的登机牌。若报销时只有机票没有登机牌的,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三)关于日常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的规定
    随着公务卡制度的逐渐深入,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凡属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在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后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教职工刷卡后,凭借报销发票和购物小票在两周之内到财务处报销,原则上不再付现金。 使用公务卡报销时, 均需提供刷卡交易凭条 (即POS 机交易小票) 。没有刷卡交易凭条的,需登录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打印公务卡明细账单。

    (四)关于超市发票报销的规定

    凡是在大型超市购买物品报销的单位、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发票的同时,必须附有超市机打的购物小票(发票内容及购物小票内容一致) ,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五)关于借款冲账的规定
    各类借款应严格按照借款单载明的用途以及转账账号所载明的出票单位的发票报销,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到财务处冲账,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六)财务支付结算
    1.现金的使用应在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内。向外单位购买物品、支付工程款或服务费用开支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自行用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经办人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信息,并附支款项目清单。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或收据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
    2.退还押金等款项时,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退付现金。
    3.凡是院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内部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七)各类校外人员劳务费和讲课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含讲课费)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后支付,同时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因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需要报销旅行社发票的,如包车租车的,应写明与工作相关的事由,附上旅行社出具的费用清单和具体行程,5000 元以上应有合同(或协议) 。个人消费性旅游团费一律不予报销。
    (九)专业订房(票)网站的代订发票,需说明与工作有关的事由。
    (十)关于公务活动中用 POS 机银行卡结算问题的提醒为了进一步方便老师,提高日常公务办事效率,在保持原有银行转账方式的同时,增加 POS 机银行刷卡结算方式。单张或连号票据支付金额超过现金结算起点 1000 元的业务, 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 POS 机银行卡刷卡结算,否则不予核报现金。以 POS 机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报销时必须附 POS 机消费单或银行转账凭据。
    (十一)学生参加各类活动中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参照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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