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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4
浏览次数:
562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3〕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
2010
〕
185
号)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
2
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