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3〕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