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2013年春季教育收费监督严禁乱收费的通知
粤教监函〔20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政府纠风办,各高等学校:
去年底,国家教育收费督查组对我省部分市及高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发现个别学校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为切实加强今年春季教育收费监督,严禁乱收费,维护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严肃性,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治理教育乱收费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市各高校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认真组织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和有关教职员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的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提高自觉抵制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敏锐性,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二、认真落实教育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
各市各高校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教育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一级落到实处,层层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内部监控,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及从严控制原则,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中小学代收费按选定项目和内容集中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中小学不得自立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幼儿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兴趣班收费。严禁其他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幼儿园)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类有偿服务。各高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高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以及押金、保证金等。学校的代收性、服务性收费要坚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严禁高校强行向学生提供有偿服务,并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四、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各高校在开学收费前,要切实把好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关,不断提高学校领导、财务人员和有关教职员工依法收费的水平,以及广大学生家长的政策水平、监督水平,明确合法收费和乱收费的界限。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到阳光收费,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校园网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计算单位等内容,在收费地点或方便学生、家长阅读的地方公开明示,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扩大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政策的了解面,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查顶风违纪乱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若有违规收费的,必须坚决纠正。该清退的要坚决清退,该完善的手续要抓紧办理。
各级教育、纠风部门要通过媒体公布教育乱收费举报电话,及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切实加强春季教育收费监督。省教育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将对各市各高校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凡发现中小学(幼儿园)教育乱收费问题的,除坚决清退违规收费外,对公办学校校(园)长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对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的将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分管教育的党政领导和教育局长的责任。对教育收费投诉出现反弹的教育收费规范县,将坚决撤销其收费规范县的称号。凡发现高等学校乱收费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请各地级以上市和各高校于3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加强今年春季教育收费监督的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20-37629410,传真:020-37628948)。
以上通知精神,请迅速传达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