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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7〕212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18〕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和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执行、绩效评价,实行归口管理制和项目负责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和预算安排,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等专项经费项目;发展规划处负责“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资金项目;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科研处负责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科研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研究生教育、知识产权等项目;基建管理中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改造项目;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他未列举的项目由学校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与申报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总体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归口管理部门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六条  预算编制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强化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对所负责申报的项目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项目的绩效目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等方面,按标准文本编制项目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项目申报材料。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提早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专项资金,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发展情况,统筹研究规划期内拟实施的支出项目,编制规划,提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绩效设定等前期工作,确保专项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条 财务处结合学校财力及重点工作需要,对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校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各部门加强联动配合,及时推进项目实施,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在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支出审批。如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分拨至各二级单位,则项目负责人在审批权限内签字审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开支并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建设的招标,应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的政策法规及学校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招标采购,依据学校审定的专项项目建设目标和资金额度实施;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目标的范围和资金额度组织项目的招标。

第十四条  专项项目的付款进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或合同约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前预付项目建设资金。预算项目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得变更预算、改变项目用途及内容,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跨项目调剂的,按照《惠州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项目实施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逐项组织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对批复立项建设的项目编写项目完工报告,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材料,办理项目库结项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经省财政审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可进行结余结转,若第二年仍未执行完的,学校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十七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专项资金,由项目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的专项资金,由学校收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审计处要加强项目和资金全过程监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目标完成情况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办法、考评目标及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完成专项资金项目整体绩效考核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专项资金未按期启动的、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行为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关于印发〈惠州学院会计基础工作事项有关规定〉等9个财务管理文件的通知》(惠院发〔2014〕166号)中的《惠州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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