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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配套及经费使用,促进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惠州学院科研项目配套及经费管理办法》 ,并经 26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学院

2014 年 1 月 10 日


惠州学院长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3 日印发


惠州学院科研项目配套及经费管理办法 

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确保高层次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产出标志性成果,促进我院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由学院设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以“惠州学院”为第一单位申报的立项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学院给予国家级项目及部分省部级项目配套资助。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教育科研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各类计划立项项目。 部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重点、重大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项目。
    第五条 中央财政、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中心等平台建设类项目、人才引进类项目以及自筹经费项目不给予经费配套。
    第六条 因工作调动关系,随项目负责人转入我院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不给予经费配套。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七条 2014 年起, 国家级项目配套经费资助比例为 1:0.8,实行 3 年;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配套经费资助比例为 1:0.5,最高限额为:理科类 20 万元,工科类 30 万元,文科类 10 万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 1:0.3 配套,最高限额为 3 万元;广东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按 1:0.4 配套,最高限额为 2 万元。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主要用于条件建设费用。经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条件建设:用于购置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设备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以及设备安装、维护费、购买学术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等费用。该项支出不低于配套经费的 70%,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
    (二)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交流会议费、差旅费、实验材料费、学术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资料费、测试费、设备使用费、外请专家讲课费、劳务费等费用。该项支出不得超出配套经费的 15%。
    (三)其他日常相关费用:指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意列支的上述两种费用之外的耗费,包括项目评审、材料印装、专家咨询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调研交通费、差旅费,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误餐费等费用。该项支出不得超出配套经费的 5%。
    (四)对外联络费:配套经费的 10%一次性拨给科研处作为对外联络费。
    第九条 经费开支审批: 条件建设费的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科研处长联签联批;其他经费开支审批按照惠州学院最新的经费支出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惠州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惠院科发〔2011〕131 号)同时废止。学院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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