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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惠院发〔20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行〔2016〕54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前必须填写《惠州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各单位内部人员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各单位应当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业务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科级(或中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人员类别及差旅城市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由单位派车或租用社会车辆的,车辆服务期间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十五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十六条 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因公出差,每人次补贴交通费30元。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惠州市区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只报销会议规定的会务费、资料费等费用; 工作人员到惠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市内交通费和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和培训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被省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报销,学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调入学校的人员,可一次性报销本人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差旅费,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按本章规定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除住宿费外的其他差旅费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支付凭证。

    第二十六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之内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燃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审计和纪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惠院发〔2014〕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惠州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

附件1

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区(城市)、月份

厅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正高、正处、副高、副处
人员

其他人员


1

广东省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
中山、江门

550

500

450


2

其他城市市区: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

530

480

420


3

其他城市所辖县(市)

500

450

400


4

北京市

 

650

580

500


5

天津市

 

480

430

380


6

河北省

 

450

400

350


7

山西省

 

480

420

350


8

内蒙古

 

460

400

350


9

辽宁省

大连市(7-9月)

590

500

420


10

大连市(其他月份)

490

420

350


11

其他城市

480

420

350


12

吉林省

 

450

400

350


13

黑龙江省

7-9

540

480

420


14

其他月份

450

400

350


15

上海市

 

600

550

500


16

江苏省

 

490

430

380


17

浙江省

宁波市

450

400

350


18

其他城市

500

450

400


19

安徽省

 

460

400

350


20

福建省

厦门市

500

450

400


21

其他城市

480

430

380


22

江西省

 

470

410

350


23

山东省

青岛市(7-9月)

590

520

450


24

青岛市(其他月份)

490

430

380


25

其他城市

480

430

380


26

河南省

 

480

430

380


27

湖北省

 

480

420

350


28

湖南省

 

450

400

350


29

广西

 

470

410

350


30

海南省

11-2

650

550

450


31

其他月份

500

430

350


32

重庆市

 

470

420

370


33

四川省

 

470

420

370


34

贵州省

 

470

420

370


35

云南省

 

480

430

380


36

西藏

6-9

750

640

530


37

其他月份

500

430

350


38

陕西省

 

460

400

350


39

甘肃省

 

470

410

350


40

青海省

6-9

750

640

530


41

其他月份

500

430

350


42

宁夏

 

470

410

350


43

新疆

 

480

420

350


注:第一类人员为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第二类人员正高、正处、副高、副处人员;第三类人员为其他人员



附件2

惠州学院公务外出审批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表日期

      

出差人

 

同行人

本部

其他部

 

 

外出事由

 

外出地点

 

外出日期

         日至                日共    天,其中公外出      天。

经费预

 

本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名

 签名:

经费来

 

分管校领导

签名审批

名:

校长签名批准

 签名:






差旅标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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