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惠州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第 28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是院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奖助已申请出国(境)留学的品学兼优的在册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助范围为学院组织的各类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
第四条 奖助金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设立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奖助金的全面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奖助金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奖助金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两名,由外事与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和学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团委、纪委、财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外事办,负责奖助金管理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留学奖助金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册全日制学生,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2.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无违法违纪记录;
3.自愿遵守《惠州学院全日制学生公派出国(境)留学暂行规定》和留学国家(地区)及其院校的管理规定;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和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5.能满足留学的语言和其它要求,并能较好地完成在国(境)外的学习。
第九条 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的总额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从学院学生奖助基金列支。
第十条 留学奖助金的等级评定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管理领导小组须依照考评项目对申请人进行考核。申请欧洲、美洲、大洋洲国家的考评项目为外语成绩(50分)、平均绩点(30分)和综合测评(20分),总分100分;申请亚洲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考评项目为平均绩点(30分)和综合测评(20分),总分50分。考评具体细则见《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附件1)。申请人各考评项目的成绩总和即为考评总分。
第十一条 留学奖助金的类型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及不同项目的具体规定,留学奖助金分为三种类型,奖助年限分为一学年或一学期(三个月的按一学期计算,具体参见各项目的学习年限) 。凡已获交流院校学费减免者,不列入该奖助范围。
1.欧洲、美洲、大洋洲国家:
一等奖助金:考评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择优遴选,名额原则上一学年不超过2名,每人奖助人民币6万元。
二等奖助金:考评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除一等奖外择优遴选,名额原则上一学年不超过16名,每人奖助人民币3万元。
2.亚洲国家:
一等奖助金:考评总分30分以上(含30分),择优遴选,名额原则上一学年不超过5名,每人奖助人民币2万元。
二等奖助金:考评总分25分以上(含25分),除一等奖外择优遴选,名额原则上一学年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助人民币1万元。
3.港澳台地区:符合交流院校要求,考评总分25分以上(含25分) ,择优遴选,名额原则上一学年不超过100名,每
人奖助人民币0.2万元。考评总分出现并列时,以上各奖项可酌情增加名额。
第十二条 留学奖助金申请的受理时间根据留学项目的选拔公告发布时间而定,留学项目的选拔公告将公布在学院
网站“通知公告”栏。
第十三条 留学奖助金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惠州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申请表》 (附件2)
2.中、外文简历
3.外语水平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留学奖助金的审批程序
1.外事办负责审核学生的材料,呈报奖助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2.外事办根据奖助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拟定奖助学生名单,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3.外事办对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方可获得奖助金。
第十五条 核定的受奖助学生与学院签订《惠州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协议》(附件3),学院为其颁发“惠州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获得者证书”。
第十六条 留学奖助金由财务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在学生入读国(境)外院校一个月后,陆续发放至该生银行卡。留学期限为一学年的奖助金按十个月依次发放;留学期限为一学期的奖助金按五个月依次发放; 总额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奖助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受奖助学生如果在出国(境)之前有违法违纪等行为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学院将撤销对其奖助。
第十八条 受奖助学生如果违反协议,须退还奖助金、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派留学生留学期间须定期向学院外事办报告学习、研修情况,按期完成学业。留学返校后一周内,向外事办提交《留学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外事办负责解释。
附件: 1.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2.惠州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申请表
3.惠州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协议
4.惠州学院公派学生出国(境)留学奖助金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