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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3〕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财税局,各有关高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0185号)自20139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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